清真食品备案
一、备案法规依据:
《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二、备案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提出申请。拟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向县(市)区(开发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备案登记表》。
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体工商户主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小二寸免冠照片2张;
2、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及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的身份证、聘任书及其复印件。
(二)部门审核备案。县(市)区(开发区)民族工作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给《长春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识;对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予发放,并说明理由。
(三)办理相关证照。生产经营清真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持民族工作部门发的《长春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再到工商等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营业。
三、备案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民族部门办公电话:
朝阳区政府办公室 85109336
南关区民族宗教局 85288797
宽城区政府办公室 89991110
二道区政府办公室 84649522
绿园区政府办公室 87605103
双阳区政府办公室 84222295
经开区社会发展局 89960241
高新区社会发展局 85542537
净月区社会发展局 85821129
汽开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81501314
莲花山区社会发展局 89103100
榆树市政府办公室 83678787
农安县民族宗教局 83231436
德惠市民族宗教局 87000332
九台市民族宗教局 82378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