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免除办法
长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免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殡葬基本服务制度,体现殡葬公共福利均等化,满足我市居民基本丧葬需求,减轻群众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具有本市城区(含双阳、九台区)户籍的居民,在长春市死亡并按殡葬法律法规火化的,且未能享受国家或单位丧葬补助费的,可以免除六项基本殡葬费用。
第三条 免除六项基本殡葬费用:
(一)普通殡仪专用车遗体运输费160元;
(二)三天内普通冰柜遗体存放费270元;
(三)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220元;
(四)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五)一个价值100元以内的纸棺;
(六)一年骨灰寄存费45元。
以上六项基本殡葬消费免除金额最高限额为995元。双阳区、九台区以当地物价部门定价标准为准,免除金额最高限额为746.50元。价格变动时可根据物价部门审批进行调整,据实结算。
第四条 以下人员不列入免除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已参加本市各类社会养老保险且相关养老保险条款中包含有丧葬补贴的人员;
(三)已在外地领取丧葬补助的人员。
第五条 逝者户籍在长春市主城区、开发区的,家属(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自愿选择市殡葬服务中心或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办理遗体处理;逝者户籍在双阳区、九台区的,家属须在当地区殡仪馆办理遗体处理。
第六条 符合免除费用条件的,逝者家属凭等级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到属地殡葬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免除申请表》,并向殡葬服务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逝者的《死亡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加盖死亡注销印章的《居民户口簿》(限本市户籍死亡人员)。
(四)逝者为弃婴儿、长春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及收养的人员,需出具公安、医院、民政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五)逝者为驻长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学员证》或《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逝者为驻长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对符合免除条件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逝者,在市回族殡葬服务站按免除基本殡葬消费最高限额995元予以补助。
(八)对符合免除条件在外地死亡,并在当地办理遗体处理的,逝者家属应在3个月内凭外地遗体处理证明和发票(含消费明细),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属地殡仪馆,按免除基本殡葬费用据实报销。
第七条 对户籍在城区原享有殡葬救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城市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逝者,免除救助标准由原来的755元上调至995元。办理时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区级民政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颁证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市殡葬服务中心、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双阳区殡仪馆、九台区殡仪馆、市回族殡葬服务站负责基本殡葬费用免除的初审工作,并向市社保、公安等部门提供死亡人员相关信息,做到信息共享。民政、财政等部门协同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指定的殡葬服务单位依据市社保部门参保信息查询系统对逝者信息进行比对,核实无误的,费用直接予以免除;对有疑义的,逝者家属需先行缴费,确属享受免除丧葬补助费的,经核实后出具有关证明,逝者家属于1个月内到殡葬服务单位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条 六项基本殡葬项目均为普通消费。对使用高档车辆接运遗体、守灵间冰柜存放遗体、高档炉火化或高出免除定价骨灰盒、纸棺标准,超出部分由逝者家属自己补交差价;对在殡仪馆未发生的免费项目不能抵充其它消费项目;对放弃六项基本殡葬消费中任何一项的,视为逝者家属自行放弃,不抵返现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六项基本殡葬消费免除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部分先由殡葬服务单位垫付,区级财政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按季度结算,市级财政承担部分每年底与区级财政结算。殡葬服务单位要按时填写《长春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表》,报送属地民政局审核,经属地民政局同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同级财政进行审核并盖章。对无法确认户籍所在地的居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除费用,由市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市民政、社保、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民发〔2009〕62号、长民发〔2011〕8号文件同时废止。